1.确立个人信息社会资源属性,保护数据处理者合法利益
2. 建立原目的范围内可分享数据原则,鼓励受控的使用
3. 建立去标识化信息可以分享利用规则,促进个人信息社会化利用
4. 区分个人信息的控制和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控制,建立有效保护信息主体权利规则
5. 以具体的特殊类型信息替代一般的敏感信息,以清晰处理规则指引个人信息处理
6. 个保法应当为基于数据的决策提供宽松环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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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高富平,华东政法大学教授、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
来源:澎湃新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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